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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玉卫医罚〔2021〕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被处罚人玉林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在玉林市一环东路151号开设的玉林爱尔眼科医院存在以下未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的要求填写病历资料的事实行为:(1)2021年8月18日,梁淑和在空白的A4打印纸上签“梁淑和”,未经其本人亲自检查并诊断,由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的执业助理医师谢红霞检查操作,打印出具住院病人刘存石的《玉林爱尔眼科医院眼科A/B型超声检测报告》、《玉林爱尔眼科医院数码裂隙灯检查图像报告》(报告日期为2021年8月18日)。该行为未遵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规定。(2)病人刘存石(男,67岁,住院号:017533,手术名称:右眼白内障超声乳化摘除术+人工晶体植入术)住院病历内的《白内障、人工晶状体手术知情同意书》、《患者知情同意征求意见书》、《贵重药品及高值医用耗材使用申请表(知情同意书)》等医学文书由见习医生王业权书写,无经治医师和术者李平签名。该行为未遵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二十三条“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经治医师和术者签名等。”的规定。以上事实有1、现场笔录(2021年8月18日);2、梁叶、李平、梁淑和、陈君玉的询问笔录(2021年8月27日);3、住院病人刘存石、庞玉英的病历复印件44页;4、签有“梁淑和”字样的A4打印纸2张;5、《玉林爱尔眼科医院检验报告单》打印件2份;6、2021年玉林爱尔眼科医院08月份排班表打印件3份;7、玉林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8、玉林爱尔眼科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9、梁叶、李平、梁淑和、陈君玉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0、《授权委托书》;11、梁淑和、李平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12、现场拍摄的照片12张;13、现场拍摄的录像为证。被处罚人玉林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予以被处罚人玉林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1、警告;2、罚款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26
    决定机关 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