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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金华豪庭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36297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浙0702民初10832号
    案号 (2018)浙0702执25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6
    发布日期 2019-06-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华豪庭家具有限公司、厉向阳和曹跃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借款本金33000000元,利息1737354.82元,合计人民币34737354.82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12月15日止,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对被告金华豪庭家具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金华市临江工业园区马徐路288号4-8幢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金房权婺字第00353788-00353791、00449198号,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金市(两区)国用(2010)第16-695号)在最高限额5565万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8435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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