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金华豪庭家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厉向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36297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浙0702民初06640号 |
案号 | (2016)浙0702执359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暂无 |
立案日期 | 2016-08-24 |
发布日期 | 2017-05-10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金华豪庭家具有限公司、厉向阳、曹跃君、浙江金聚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共同归还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丰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款分5期履行:第一期于2016年7月15日之前支付给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丰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10666元(按照月息20‰已算至2016年7月15日);第二期于2016年7月25日之前支付给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丰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第三期于2016年8月1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丰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第四期于2016年8月25日之前支付给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丰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第五期于2016年9月10日之前支付给原告金华市婺城区丰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万元及相应利息。若被告有一期逾期未还,则原告有权向法院以未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受理费114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金华豪庭家具有限公司、厉向阳、曹跃君、浙江金聚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于2016年7月15日之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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