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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道真自治县阳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32533****722N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黔0325民初1159号
    案号 (2019)黔0325执2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道真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9
    发布日期 2020-11-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道真自治县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邹顺岗工人工资626311元,被告道真自治县铭蔚曼地亚红豆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道真自治县铭蔚曼地亚红豆杉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邹顺岗工人工资60689元。 三、驳回原告邹顺岗要求被告殷渝龙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道真自治县阳光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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