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公路主枢纽南塔客货联运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0073****103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103民初6619号 |
案号 | (2019)辽0103执474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12 |
发布日期 | 2019-10-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驳回原告沈阳公路主枢纽南塔客货联运站(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沈阳公路主枢纽南塔客货联运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被告李钟延时加班费67 734.93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沈阳公路主枢纽南塔客货联运站(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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