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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民市守印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321018167****88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2民初9380号
    案号 (2020)辽0102执6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8
    发布日期 2020-03-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6 和质证的权利。原告与五被告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系各 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院予以确认。五被告未按前述合同约定,履行按期偿还原 告借款的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 《综合授信合同》约定,授信提用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 即视为发生违约事件:……任一授信提用人明确表示或以自 己行为表示不能或未能履行本合同及附件项下约定的…… 一旦发生违约事件时,授信人有权要求任一授信提用人另行 提供担保以及对本合同项下任一授信提用人已提取的全部 或部分借款要求提前清偿……要求授信提用人赔偿乙方为 行使权利而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 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 用以及因此而遭受的其他经济损失。现借款期限已届满,五 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故对原告要求五被告偿还 借款本息并赔偿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 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守印、方香、陈常印、王洪伟、新民市守印 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 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341881.50元、 逾期罚息25429.05元(以上本金及利息截止日为2019年1 月17日),并自2019年1月18日起按《综合授信合同》 7 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 分行逾期罚息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被告孙守印、方香、陈常印、王洪伟、新民市守印 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40元、减半收取3420元,保全费2357 元,均由被告孙守印、方香、陈常印、王洪伟、新民市守印 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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