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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和县罚〔201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之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
    行政处罚内容 同意处理2000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1-20
    决定机关 和田县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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