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西玉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1000005****689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311民初2526号
    案号 (2022)苏0311执1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日期 2022-03-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南京九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徐州市金芬钢模出租供应站泉山区分站支付租金617219.76元;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南京九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徐州市金芬钢模出租供应站泉山区分站租赁物损失219634元;三、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南京九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徐州市金芬钢模出租供应站泉山区分站支付货物人力运输费用12600元;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南京九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徐州市金芬钢模出租供应站泉山区分站支付钢管清刷费3200.7元;五、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南京九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徐州市金芬钢模出租供应站泉山区分站支付违约金50000元;六、被告西玉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杨雪峰、李赞强应对被告南京九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西玉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杨雪峰、李赞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九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徐州市金芬钢模出租供应站泉山区分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79元,由原告徐州市金芬钢模出租供应站泉山区分站负担1753元,由被告南京九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232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本院,被告西玉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杨雪峰、李赞强负连带清偿责任;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京九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南京九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随案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徐州市金芬钢模出租供应站泉山区分站),被告西玉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杨雪峰、李赞强负连带清偿责任;公告费460元,由被告西玉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西玉龙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