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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五丰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索红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647214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穗越法金民初字第01402号
    案号 (2017)粤0104执9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1-16
    发布日期 2017-10-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索红霞向原告广州市融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含利息、复利,从2014年10月7日起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索红霞向原告广州市融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0元。 三、被告卢峰、五丰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中汇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索红霞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220元、公告费1000元,由被告索红霞、卢峰、五丰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中汇盈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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