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五丰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索红霞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64721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穗云法江民初字第00052号 |
案号 | (2016)粤0111执359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26 |
发布日期 | 2016-09-0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五丰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白云合银泰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10月15日起计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五丰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白云合银泰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5000元、担保费17000元; 三、被告索红霞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陈郁锫、陈郁滢在继承陈泽良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广州市白云合银泰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6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五丰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索红霞共同负担。被告五丰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索红霞负担的上述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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