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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宿州市元邦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30077****959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302民初9148号
    案号 (2021)皖1302执10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2
    发布日期 2021-03-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宿州市元邦科技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借款本金23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12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5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2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案件受理费25600元,由宿州市元邦科技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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