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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晶正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菊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86803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282民初3784号
    案号 (2018)苏0282执42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17
    发布日期 2018-12-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宜兴市宇龙电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890万元,支付期内欠息36134元、复利(以36134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83%计算)、逾期罚息(以89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7.83%计算)。 二、宜兴市宇龙电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赔偿律师费损失30万元。 三、江苏晶正电子有限公司对宜兴市宇龙电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12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宜兴市宇龙冶金电炉附件厂、庞全法、林桂花对宜兴市宇龙电炉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额200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7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5755元,由宇龙公司、晶正公司、冶金厂、庞全法、林桂花共同负担。该款已由农业银行预交,宇龙公司、晶正公司、冶金厂、庞全法、林桂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农业银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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