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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晶正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菊芬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86803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282民初5125号
    案号 (2017)苏0282执10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23
    发布日期 2018-06-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江苏晶正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湖南省方正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1603280.86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汪治兴对江苏晶正电子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5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由晶正公司、汪治兴负担(该款已由方正达公司预交,晶正公司、汪治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方正达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梁溪支行,账号1103020129200024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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