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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家港保税区富利特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9279****690T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82民初280号
    案号 (2020)苏0582执57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0
    发布日期 2021-02-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富利特贸易有限公司、朱健应共同给付原告张家港市杨舍镇伟港铝型材厂货款61355.4元及利息(以61355.4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1.7%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2元,减半收取计1071元,由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富利特贸易有限公司、朱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5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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