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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安市闽弘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904456-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榕仲裁字第275号
    案号 (2019)闽0981执4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州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6
    发布日期 2019-03-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福建瑞和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明策伟华有限公司偿还2012年(福安)字0420号、2012年(福安)字0421号借款合同项下本金12955293.12元及暂计至2015年3月1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570154.59元。之后的利息按照年利率7.2%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申请人福安市闽弘船务有限公司、福建省恒实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江惠团、陈拱、谢良锋对上述第一项裁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申请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施金容的仲裁申请。 四、驳回申请人明策伟华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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