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安市闽弘船务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904456-0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宁民初字第636号 |
| 案号 | (2019)闽0981执13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1-04 |
| 发布日期 | 2019-01-3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福建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安市闽弘船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支行借款78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926102.32元(其中利息、罚息、复利已计算至2015年2月25日止,从2015年2月26日至本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0.8%计算); 二、如果被告福安市闽弘船务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安市赛岐经济开发区支行有权以被告温影洪、施瑞明所有的坐落于福安市阳头福星花园5-7号楼二层商场C区2层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施瑞明、施金容、谢良锋对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安市闽弘船务有限公司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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