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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上市监委九罚处字〔2021〕07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不真实、不准确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发布广告引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的行为处: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罚款1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10
    决定机关 杭州市江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