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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小书生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52358****766G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523民初1765号
    案号 (2018)皖1523执15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25
    发布日期 2019-04-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小书生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行借款本金4990000元,并自2018年4月21日起按年利率6.175%加收50%罚息支付利息。 二、被告安徽小书生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城支行其于2018年4月20日前账内挂息313795.81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罚息和复利。 三、被告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钱书生、顾风雷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附,户名:舒城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开户行:安徽舒城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20000059117110300000018)。 案件受理费48927元,由被告安徽小书生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安徽金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钱书生、顾风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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