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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宝民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877834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赣0502民初7269号
    案号 (2019)赣0502执14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09
    发布日期 2020-07-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宝民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燕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西岳力建设有限公司定金120万元及占有的资金240万元,共计360万元,并自2018年9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240万元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240万元归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张志强对被告深圳宝民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西岳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3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0376元,由原告江西岳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担20000元,由被告深圳宝民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燕生承担40376元,被告张志强连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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