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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路政罚〔2021〕1275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1日11时5分,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的浙EE332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黄牌)装载的遗洒在长兴洪图线1K+850m公路路面上。2021年7月2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7月2日,对刘博铭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南太湖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长兴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02
    决定机关 长兴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王卫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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