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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路政罚〔2021〕01219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3月23日10时9分,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104国道湖州超限运输检测站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EE5885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并对该车驾驶员刘中合制作现场笔录后发现:该车驾驶员刘中合驾驶浙EE5885装载混凝土,从长兴到湖州,经过磅检测该车整重45.38吨,限重25.00吨,超限20.38吨,该车所有者浙江南太湖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违反《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其行为违法超限运输。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陆仟壹佰玖拾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23
    决定机关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王卫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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