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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路政罚〔2020〕250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9月21日14时56分,湖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104国道超限运输检测站1352K对浙EE5695特殊结构货车进行了检查,发现浙江南太湖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有违法,车辆所有人是浙江南太湖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2020年9月23日湖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柴卫凤、李孝斌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电子数据》、《超限检测单(卸货后)》、《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以上证据表明,浙江南太湖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浙EE5695特殊结构货车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行政相对人消除违法状态并决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浙江南太湖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湖州市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23
    决定机关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王卫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