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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路政罚〔2020〕251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9月21日14时59分,湖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104国道超限运输检测站1352K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E31596特殊结构货车(混凝土搅拌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并过磅检测后发现:该车驾驶员驾驶浙E31596特殊结构货车(混凝土搅拌车)从湖州长兴洪桥镇运输混凝土至湖州吾悦广场。浙E31596特殊结构货车(混凝土搅拌车)所有人是浙江南太湖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该车车货总重44.46吨,整车限重25吨,超限重19.46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责令行政相对人自行卸载,消除违法状态,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伍仟柒佰叁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23
    决定机关 湖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王卫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