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20061****984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泉民初字第31号 |
案号 | (2018)闽0583执855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1-23 |
发布日期 | 2019-07-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林冬鹏、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北京阜外开联颐年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涂育梁确认共同结欠原告陈章勃借款本金420万元。分别于2014年5月31日之前偿还20万元;同年6月30日之前偿还150万元;同年7月31日之前偿还70万元;同年8月30日之前偿还36万元;同年9月30日之前偿还36万元;同年10月30日之前偿还36万元;同年11月30日之前偿还36万元;同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36万元。 二、被告林冬鹏、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北京阜外开联颐年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涂育梁应以借款本金42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1日起向原告陈章勃支付利息(每月已实际偿还本金部分扣减后为基数),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上述利息应于2014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 三、如果被告林冬鹏、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北京阜外开联颐年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涂育梁未按调解书约定按期足额履行支付义务,原告陈章勃有权对上述应支付款项的未支付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并赔偿原告陈章勃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 四、本案受理费43264元,减半收取2163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林冬鹏、福建十建建设有限公司、北京阜外开联颐年投资有限公司、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涂育梁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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