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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水立方商贸综合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10558****796C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湘0102民初6640号
    案号 (2021)湘0102执恢16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9
    发布日期 2021-12-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雷凤其、钟翠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张光辉借款本金4 170 000元; 二、雷凤其、钟翠娥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张光辉支付借款利息(按本金4 170 000元,月利率2%的标准,从本判决审查认定的每笔借款转款的次月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并扣除50 000元已支付利息); 三、驳回张光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6 895元,由雷凤其、钟翠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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