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水立方商贸综合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10558****796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202民初1901号 |
案号 | (2020)湘0202执恢20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25 |
发布日期 | 2020-10-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雷凤其、钟翠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贺云刚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 二、被告雷凤其、钟翠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贺云刚从2015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的借款利息3763333.33元;被告雷凤其、钟翠娥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向原告贺云刚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雷凤其、钟翠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贺云刚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律师费100000元; 四、被告雷凤其、钟翠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贺云刚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本案诉讼保全担保费14300元; 五、被告湖南省沅江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水立方商贸综合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雷凤其、钟翠娥应偿还原告贺云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贺云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34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88472元,由原告贺云刚承担11379元,被告雷凤其、钟翠娥、湖南省沅江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水立方商贸综合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7709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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