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南水立方商贸综合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10558****796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湘0202民初1899号 |
案号 | (2019)湘0202执77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01 |
发布日期 | 2019-09-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湖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雷凤其、钟翠娥、湖南水立方商贸综合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剑英借款本金人民币12010000元; 二、被告雷凤其、钟翠娥、湖南水立方商贸综合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何剑英从2015年4月24日起至2018年7月31日止的借款利息8229182.26元;被告雷凤其、钟翠娥、湖南水立方商贸综合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1%向原告何剑英支付自2018年8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雷凤其、钟翠娥、湖南水立方商贸综合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何剑英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律师费150000元; 四、被告雷凤其、钟翠娥、湖南水立方商贸综合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何剑英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本案诉讼保全担保费32500元; 五、被告代金云、钟美华对被告雷凤其、钟翠娥、湖南水立方商贸综合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何剑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沅江水立方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在12010000元借款本金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七、驳回原告何剑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42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69207元,由原告何剑英承担27231元,被告雷凤其、钟翠娥、水立方商贸综合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代金云、钟美华、沅江水立方华天大酒店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4197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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