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贵州省威宁县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975426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黔0526民初449号 |
| 案号 | (2018)黔0526执121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威宁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8-09-25 |
| 发布日期 | 2019-03-15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贵州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由被告贵州省威宁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管祺、管麟骅房屋修复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88832.4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决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6元被告贵州省威宁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828元,原告管祺、管麟骅负担116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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