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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省威宁县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97542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黔0526民初449号
    案号 (2018)黔0526执12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威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25
    发布日期 2019-03-1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贵州省威宁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管祺、管麟骅房屋修复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88832.40元,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决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6元被告贵州省威宁宏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828元,原告管祺、管麟骅负担11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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