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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肥西县蓝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谢春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49996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315号
    案号 (2017)皖0191执1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2-04
    发布日期 2017-04-1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汪惠祥借款本金20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本金偿清之日止); 二、被告王琼、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安徽肥西县蓝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汪惠祥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84元,减半收取1374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742元,由原告汪惠祥负担4243元,被告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琼、安徽文达电子有限公司、安徽肥西县蓝海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144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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