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湖市监经处字〔2021〕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利用执政党的形象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以及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处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叁拾万元整),上缴国库。对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人民币5040元(伍仟零肆拾元整)(广告费用1400元的3.6倍),上缴国库。综上所述: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消除影响,处罚款人民币共计305040元(叁拾万伍仟零肆拾元整),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0-22 |
决定机关 | -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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