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2021)湘0423市监案处字〔特食〕64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衡山县淮阳堂药房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碧生源常箐茶4盒;2、没收违法所得239元,罚款人民币3000元,罚没款合计3239元元,上缴国库。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04 |
| 决定机关 | 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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