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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江卫公罚〔2017〕1025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案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于2017年8月2日对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九堡镇丽江公寓金沙苑内的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游泳池依法采集游泳池水3件,并送至杭州市江干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监督检验。2017年8月7日,杭州市江干区疾病预控制中心检验报告第201700466号报告:样品001尿素4.8mg/L,样品002尿素4.7mg/L,样品003尿素4.4mg/L。现已查明,当事人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杭州市江干区疾病预控制中心检验报告第201700466号报告:样品001尿素4.8mg/L,样品002尿素4.7mg/L,样品003尿素4.4mg/L,,超过了GB9667-1996游泳池水尿素标准值为≤3.5 mg/L的游泳场所卫生标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2017年8月23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杭江卫公罚告〔2017〕103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单位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行使上述权利。现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裁量指导意见》一(三)C.《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23. 人工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地址:建设银行所属杭州市各营业网点(机构代码0030801007))。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者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下空白】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04
    决定机关 区卫计局
    法定代表人 杨掌法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