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工业园区东港钢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龚文晓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65312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园商初字第01772号
    案号 (2015)园执字第039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1-10
    发布日期 2015-12-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在1650万元范围内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3)园商初字第07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案外人苏州钢友物资有限公司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金3000000元、至2014年4月21日的利息562038.75元及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时止按年利率12.285%计算的罚息、复利)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苏州工业园区东港钢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林华、苏克长、林群妹、林苏华、李龙莲、黄水丽在1870万元范围内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3)园商初字第07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案外人苏州钢友物资有限公司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金3000000元、至2014年4月21日的利息562038.75元及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时止按年利率12.285%计算的罚息、复利)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江苏银宁担保有限公司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3)园商初字第07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案外人苏州钢友物资有限公司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金3000000元、至2014年4月21日的利息562038.75元及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时止按年利率12.285%计算的罚息、复利)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296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900元,合计人民币41196元,由被告苏州工业园区赫乾金属材料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东港钢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林华、苏克长、林群妹、林苏华、李龙莲、江苏银宁担保有限公司、黄水丽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