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湖德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588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鉴于当事人作为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系首次违反规定,属情节轻微,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23
    决定机关 浙江省德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