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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路城执罚决字〔2016〕第50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台州天大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擅自设置户外设施案
    行政处罚内容 台州天某皮肤病医院有限公司为了经营需要,从2016年10月6日开始,在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路桥街道、路北街道的部分道路及公共场地设置大量锥形户外宣传设施,至2016年10月7日案发时上述户外宣传设施的设置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上述户外宣传设施影响市容,本机关于2016年10月7日10时50分左右向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同日16时前自行清理,但被处罚人逾期未清理上述所设置的户外设施。现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1-07
    决定机关 区行政执法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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