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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前海动产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1****305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深国仲裁221号
    案号 (2021)粤0306执45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国际仲裁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19
    发布日期 2021-08-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81205607499】。1、第一被申请人应于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退回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第二被申请人应在第一被申请人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清偿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第一被申请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申请人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时,不足部分由第二被申请人清偿。第三被申请人应于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其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2、第一被申请人应于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期限内的收益人民币128958.88元及期限外的款项(以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6的标准,自2019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偿还全部款项之日止计算)。第二被申请人应在第一被申请人应支付的期限内收益人民币128958.88元及期限外的上述款项清偿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第一被申请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申请人期限内收益人民币128958.88元及期限外的上述款项时,不足部分由第二被申请人清偿。第三被申请人应于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其对第一被申请人的上述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3、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就第二被申请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仲裁费人民币51522元,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已预交人民币51522元抵作案件仲裁费不予退还,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五被申请人、第六被申请人应于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515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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