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佳木斯万通石油运输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李守廷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90245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城 民初字第695号 |
案号 | (2015)城执字第0084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2-10 |
发布日期 | 2015-09-0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薛书奎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王孝法、被告佳木斯市剑桥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杨守民连带赔偿原告薛书奎经济损失人民币99875.1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64元,邮寄送达费90元,公告送达费300元,共计人民币4254元,由原告薛书奎负担267元,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负担1330元,由被告王孝法、被告佳木斯市剑桥运输有限公司、被告杨守民负担2657元。上述被告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将各自应承担的上述诉讼费用一并给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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