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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阜阳市颍泉区聚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20056****81X5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泉民二初字第01471号
    案号 (2021)皖1204执恢1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7
    发布日期 2021-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阜阳市颍泉区鑫汇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月利率按照2%计算);二、被告王辉、阜阳市颍泉区聚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泗县凯旋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阜阳市颍泉区鑫汇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340元,由被告王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7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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