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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阜阳市颍泉区聚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20056****81X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204民初931号
    案号 (2020)皖1204执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06
    发布日期 2020-03-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辉、阜阳市颍泉区聚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金莉偿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1.8%,从2014年9月29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03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7034元,由被告王辉、阜阳市颍泉区聚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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