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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银环气罚字〔2017〕053号
    违法行为类型 我局于2017年2月22日对该单位丽景南街锅炉房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7年1月10日,银川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单位丽景南街锅炉房QXS-116MW型号锅炉进行采样监测,《锅炉、炉窑监测报告单》显示,该单位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为671mg/m3(标准限值≤200mg/m3),不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壹拾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11
    决定机关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