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银环气罚字〔2017〕04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我局于2017年2月11日对该单位丽景南街锅炉房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单位丽景南街锅炉房建设2台160吨锅炉,燃用1台,备用1台。2016年6月17日,我局下发了《关于限期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通知》(银环保发【2016】170号),要求该单位于2016年9月30日前安装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2016年9月23日,我局召开安装工作推进会,要求该单位按规定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市环保局信息中心监控平台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2017年2月11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设施平台及站房已搭建完成,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已运至锅炉房,数据未与市环保局信息中心监控平台联网,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壹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4-17 |
决定机关 |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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