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岸工商处字【2015】07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在其《药物流行病学杂志》和《中国药师》2015年1-5期期刊和杂志上封底刊登的“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头孢硫脒仙力素”药品广告,白云山商标图案下标注了“中国驰名商标”字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定性为药品广告内容违法。 当事人陈述其广告基本上是友情赠送,不收取广告费,所刊登的药品广告按照广告法要求进行了审查且刊登的药品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药品广告审查批准文号也随同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纯属广告审查员在工作中出现的失误所致,广告审查员注重广告主要内容的审查,忽视了新商标法规定驰名商标字样不得出现在广告宣传之中的规定,按惯性思维将新商标法实施前的广告底样直接套用导致问题发生。 通过查阅其财务账簿,证实当事人的收入主要是来自版面费、发行费和成员单位协办费,无广告收入项核算,上述广告也未收取广告费用,与广告主之间也未签订任何协议。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改正。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5-10-19 |
决定机关 | 武汉市工商局江岸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邓琦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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