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江综住建决〔2021〕2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尘措施,有效控制施工现场扬尘:(三)基坑(山体)开挖,土方装卸和拆除作业等产生扬尘的工序,采用湿法作业。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2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21 |
决定机关 | 南宁市江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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