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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展唐通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甍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41632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302民初2137号
    案号 (2017)粤1302执51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26
    发布日期 2017-06-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展唐通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东辰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0330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303302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3月1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东辰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东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925元,由被告上海展唐通讯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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