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豫鹿交罚字(2021)第0013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给予责令改正处于1000元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09 |
决定机关 | 鹿邑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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