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豫鹿交罚字(2021)第00132号
    违法行为类型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给予责令改正处于1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09
    决定机关 鹿邑县交通运输局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