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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昆山克顿纳米涂层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田智博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000000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昆民初字第04227号
    案号 (2016)苏0583执19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02
    发布日期 2017-04-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昆山克顿纳米涂层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炳州174681.97元。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市支行营业部,账号为:3220198643605151526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3794元,由被告昆山克顿纳米涂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陈炳州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昆山克顿纳米涂层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陈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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