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南环执罚字〔2020〕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我局于2020年6月24日、8月26日对行政相对人位于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241-1号的机动车排气检测线进行调查,发现该检测线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0年4月16日至2020年6月24日期间,没有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中AA.3.16、B.4.2.4项,《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中BB3.1.1项等要求对机动车排气分析仪进行日常精度检查、标定,累计检验了4419辆机动车。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南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2份;(二)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8份;(三)南宁市捷盛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总平面图和现场勘察平面示意图各1份;(四)《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五)环保标定记录表材料5份;(六)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七)韦聪、邓周玉和张万欣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八)委托书1份;(九)韦聪劳动合同书,韦聪、张万欣机动车技术检验人员考试合格证各1份;(十)承包合同1份;(十一)环保上线检测车辆数证明、汽油车和柴油车检测明细表各1份。我局于2020年9月25日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执罚告字〔2020〕21号)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行政相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0-10 |
决定机关 | 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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