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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鑫茂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00072****565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04民初2369号
    案号 (2020)津0104执326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庭(诉调)
    执行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4
    发布日期 2020-08-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天津市圣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开支行贷款本金28480000元,给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开支行截至2019年12月2日的利息1344405.7元、罚息1248.36元、复利31590.08元,并按编号为“1858A00220190002”的《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标准给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开支行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贷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如被告天津市圣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开支行有权处分抵押物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南段西侧柳口路98号21号楼在建工程,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不足部分由被告天津市圣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处分后如有剩余价款返还被告天津市圣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如被告天津市圣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开支行有权处分抵押物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新港路1111号1503、1504、1505、1506、1601、1603、1604号房屋,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不足部分由被告天津市圣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处分后如有剩余价款返还被告天津鑫茂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086元,减半收取计9554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0543元,由被告天津市圣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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