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恒源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968****077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509民初5363号
    案号 (2019)苏0509执47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3
    发布日期 2019-07-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苏州恒源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东方恒信资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1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本金3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4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07468)二、被告沈建新、钮立娟对被告苏州恒源投资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03400元,由被告苏州恒源投资有限公司、沈建新、钮立娟共同负担。被告方应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0555301040017676;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