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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运政罚〔2021〕1433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2日18时10分,宁波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宁波诺丁汉大学东门对浙BF09165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张宝明,车辆所有人是宁波聚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6月30日宁波市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唐昌溪、王存岳承办此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添猫科技(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宁波市江东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08
    决定机关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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